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租住钟祥市**镇**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4日被钟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22颗,共计1.98克。
2019年11月10日,钟祥市公安局民警在钟祥市郢中镇世纪缘宾馆将陈某某抓获,民警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9颗,计1.80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以每颗50元的价格,向庞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4颗,计0.36克。
2、2019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以每颗50元的价格,向庞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3颗,计0.27克。
3、2019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以每颗50元的价格,向庞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4颗,计0.36克。
4、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以每颗50元的价格,向庞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4颗,计0.36克。
5、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以每颗50元的价格,向常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5颗,计0.45克。
6、2019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以每颗5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计0.1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民警现场扣押甲基苯丙胺片剂物证;2.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手机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扣押清单、称量取样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通话清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等、现场图、现场照片、钟祥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庞某某、常某某、朱某某、曲某某、薛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7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尤然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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