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8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乡**村**组**号,现住安仁县**镇**道**号,非××代表、非××委员,非中共党员,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安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020年5月9日凌晨,罗某某联系被告人陈某甲购买冰毒。罗某某根据陈某甲的指示在安仁县***镇**大道**饭店旁一空门面内找到陈某甲预先放好的支付宝二维码。凌晨3时50分,罗某某通过扫该二维码支付给陈某甲300元毒资。陈某甲收账后将藏毒的位置告诉了罗某某。罗某某根据陈某甲的描述在该门面内一堆废弃的装修木板下找到一小包冰毒,随后找地方吸食毒品。
2020年9月8日16时许,龙某某联系陈某甲购买冰毒。陈某甲让龙某某到安仁县***镇***路****售楼部对面坪里的石头旁交易。龙某某、陈某甲两人先后到达约定地点。17时13分,龙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500元毒资给陈某甲,陈某甲交给龙某某一小包冰毒。
2020年9月9日15时许,龙某某联系陈某甲购买冰毒。陈某甲答应后,龙某某于15时50分通过支付宝转账500元毒资给陈某甲。陈某甲收款后将藏放冰毒的位置告诉龙某某,龙某某根据陈某甲的描述在安仁县***镇**大道**饭店旁的****门店外墙的凹槽下找到一小包冰毒。
2020年9月13日23时许,陈某乙到陈某甲家中跟陈某甲说想吸食毒品。陈某甲便拿出一包塑料袋装的冰毒倒出一些在锡纸上让陈某乙吸食。陈某乙吸食完后,于23时11分通过支付宝转账300元给陈某甲,陈某甲随后收款。
1.物证:华为手机1台;
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卡、拘留证、逮捕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样检测报告、毛发中毒品检测报告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陈某乙、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及情况说明、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尿液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宝转收账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监管法规,明知是毒品,仍多次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素蓉
检察官助理:何志辉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安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物证华为手机1台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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