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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9〕7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现住长沙市雨花区**单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10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7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从上线李某某(另案处理)手中以150元/克的价格购买10克大麻叶后,于当日以170元/克的价格将10克大麻叶在长沙市天心区**岭**号**台**座贩卖给其下线徐某某(另案处理),自己获利200元。

2019年5月17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再次以150元/克的价格从李某某处购得8克大麻叶,后将这8克大麻以170元/克的价格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号楼贩卖给其下线徐某某,并向徐某某索要路费30元,从中获利190元。

被告人陈某某两次贩卖毒品非法获利390元已被其挥霍一空。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微信截图、户籍资料等;2、证人徐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大麻叶系毒品予以非法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陈某某向未成年出售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2.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仍能如实供述,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六、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在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且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彬

2019年9月30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侦查卷宗1册,光盘1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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