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二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幢**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020年1月8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湛江市霞山区海头圩正街9号的一条巷子内向证人胡某某贩卖毒品K粉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现场检查,在陈某某的身上缴获疑似毒品K粉一小包、人民币1343元、手机一台,在胡某某的身上缴获从陈某某处购买得到的疑似毒品K粉两小包。被缴毒品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出氟胺酮成分。

经查,被告人陈某某在2020年1月8日下午18时许在上述地址还向证人胡某某贩卖毒品K粉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证人胡某某对陈某某的辨认笔录;

4.毒品检验报告;

5.扣押清单及称量笔录;

6.抓获经过说明;

7.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利益,以贩养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明霞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