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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黄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栋**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因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法定管辖为由,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1时许,吸毒人员陈某甲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表示要向陈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陈某某约陈某甲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村村口处见面,后在该处向陈某甲贩卖了价值100元的毒品海洛因,陈某甲以没钱为由以自己的身份证作抵押换购了100元的毒品海洛因。

2019年9月28日中午,吸毒人员陈某甲再次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表示要向陈某某购买50元的毒品海洛因并赎回抵押的身份证,双方再次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村村口处见面交易。陈某甲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人民币150元到陈某某的微信账户,支付了两次购买毒品的毒资并赎回身份证,陈某某收到转账后,将一个透明塑料封口袋装着毒品海洛因以5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2.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前科信息及照片、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指认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卷外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崇东

(院印)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湛江市霞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卷外光盘2张;

3.涉案被扣押物品现保存于侦查机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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