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镇**小区**栋。2014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于2016年5月4日刑满释放。2017年因吸食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2020年因吸食毒品被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6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至2020年5月11日期间,被告人胜某某在珙县孝儿镇先后三次分别向吸毒人员刘某某、余某甲、余某乙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约0.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及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胜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向多人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胜某某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舒 德
检察官助理 邱 燕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胜某某现羁押于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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