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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海南省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25日被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4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0月25日被琼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7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购毒人员许某某手机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被告人陈某某将从上家购得毒品带至琼海市嘉积镇南堀村委会溪边村村路口石碑处,将其中小部分毒品分给自己,剩余部分以1000元的价格交给许某某,许某某将购得毒品贩卖给下家的过程中被抓获,陈某某则将分得毒品在自家予以吸食。经鉴定,从许某某处查获扣押毒品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被琼海市公安局民警现场传唤到案,侦查民警从其身上扣押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关于执行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函、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重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

3.鉴定意见:毒品理化检验报告;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工作记录;

5.证人证言:许某某的证言;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并不建议适用缓刑。扣押手机1部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廖光平                                            

检察官助理:彭  

2020 年 11 月 5 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琼海市戒毒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涉案手机壹部,随案移送琼海市人民法院;

5.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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