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6〕5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丹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未央区南玉丰村以500元的价格将两小包冰毒贩卖给文某某,二人刚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文某某身上查获购买来的白色透明塑料自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两小包,净重分别为0.5141克和0.5005克,经鉴定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楠
检察员:刘晓溪
2016年10月14 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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