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466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0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乡**村**号,住福建省福安市**街道**路**号。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月2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毛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陈某某共谋以每克430元、共计13100元(包含200元包装费)的价格向吕某某(另案处理)出售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30克,并约定事后分毒资。被告人陈某某遂从他人处以每克280元、共计8600元的价格购得30克甲基苯丙胺(包含200元包装费),该卖家直接将甲基苯丙胺包装在茶叶中邮寄给毛某某,毛某某收到包裹后又转交给吕某某。吕某某先后通过微信转账共向毛某某支付13100元,毛某某先后通过微信转账共向被告人陈某某支付8600元用于购买毒品。2019年3月1日,吕某某被查获时查扣到甲基苯丙胺25.0986克。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7月2日主动到福安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毛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安市质量计量检测所出具的检测证书;
5.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检查、辨认笔录;
6.福安市公安局提取的微信聊天、交易记录照片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雄贵
蔡 婕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贰册159页,检察材料壹册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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