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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99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6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吸毒,于2016年4月2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吸毒,于2016年12月17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6时许,吴某某联系卓某某吒(另案处理)向其购买5克冰毒,后卓某某问被告人陈某某能否买到冰毒,被告人陈某某联系上家王杉杉(另案处理)后表示可以,并将王杉杉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发送给卓某某,让卓某某扫码支付3000元毒资。当日17时许,卓某某收取吴某某5000元毒资后,通过被告人陈某某提供的收款码支付了3000元毒资。后被告人陈某某将王杉杉告知他的藏毒地址(平阳县水头镇望雁中路262号对面的石椅下)告知卓某某。卓某某带吴某某到上述藏毒地点拿走一包毒品(重4.6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并交付给吴某某。当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微信收取卓某吒1100元的好处费。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视频资料制作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微信交易记录、检定证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同案犯王杉杉、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毒品称量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化泼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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