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551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乡**村**组。2012年11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蒲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1时23分,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的小型汽车沿本县东风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雏鹰学校东200米处时,被蒲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秩序管理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甲血清中乙醇含量为112.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清中乙醇含量为112.63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胜合

(院印)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