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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沿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镇**路**号**号,现住广东省肇庆市**区**街道**公寓**室。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3日被广东省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经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三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0日许,聂某某(已判决)联系陈某某购买冰毒,并从微信中转账2000元给陈某某。陈某某收到聂某某转账后,分别转账1000元、500元人民币给宁锦洪。宁锦洪联系上线购买冰毒,陈某某与宁锦洪一同在上线取得毒品后,联系聂某某在广东省肇庆市大旺镇大旺公园的天桥下完成交易。  

2020年6月12日,侯某某联系陈某某购买700元冰毒,并微信转账500元给陈某某,约定次日交易。后侯云淮又微信转账100元给陈某某作为车费。次日9时许,陈某某在上线购买200元冰毒,并告诉候某某其要到佛山市**区**街道**路**号**铺辣子鸡小食店交易。13时20分许,候某某到店后,二人完成毒品交易,随后被佛山市三水区西南派出所民警在店内抓获,并在侯云淮身上查获一个零包冰毒疑似物。经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缴获的疑似毒品透明晶体状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候某某、聂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兴华

                                               检察官助理 田川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铜仁市万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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