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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二部刑诉〔2021〕Z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连江县**镇**街**路**号。2018年7月4日因吸食冰毒被江苏省无锡梁溪区公安局治安拘留15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被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山堂朋友”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粒(重约0.3克)。同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广场**号楼**单元**室以1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被告人陈某某从中获利4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身份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电话号码通话记录单、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 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 提取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冰毒给吸毒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史天祥

检察官助理:吴 珊

2021年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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