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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1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0010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高新区**村**组**号,现住重庆市高新区**街**号**单元**。因吸毒于2015年1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该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高新区白市驿镇**街**号**单元**家中,在微信上收取毒品购买人董某某转账300购毒款,并将一小包外用白色餐巾纸包裹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0.13克贩卖给董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其所贩卖毒品及用于联系贩卖毒品的华为手机一部同时被提取扣押。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上述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材料、搜查证、抓获经过、领条、垫资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及照片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文书;

5.人身检查笔录、搜查及提取笔录、扣押及封存笔录、扣押笔录、称量及检材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1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敏                                  检察官助理:周含玉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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