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18〕3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广东省汕头市人,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号**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路**号附**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0月21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经电话联系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崔某某支付的毒资人民币350元后,在其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号**小区**栋**号的住处,将1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2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崔某某、董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董某某处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净重0.28克)和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净重0.2克),从陈某某处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2小包(净重0.65克)和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颗(净重0.29克)。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等物证;

2.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3.证人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毒品)[2018]41401号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辨认等笔录;

7.抓获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42克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飞

检察官助理:赵海龙

2018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号**小区**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毒品已被依法扣押,现存放于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天生派出所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