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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好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Z588号

被告人陈某某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4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从2020年1月始,在重庆市渝北区第二人民医院,通过服用美沙酮口服溶液进行戒毒治疗。期间,多次趁人不备,采取口含的方式从医院带出部分美沙酮口服溶液,回到家后吐至瓶子里汇集起来。2020年4月29日晚,购毒人唐某甲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购买毒品,并约定了交易地点。后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盘龙花园小区二期C区门口,以200元价格将一瓶百事可乐瓶装的美沙酮溶液(净重212.05克)卖给唐某甲,交易结束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唐某甲处提取到上述毒品,从陈某某处提取到上述毒资,依法予以扣押。

经重庆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涉案毒品检出美沙酮成分。

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成品检验报告显示,盐酸美沙酮口服溶液规格为10ml:10mg。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手机通话清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记录》《盐酸美沙酮口服溶液成品检验报告》等书证;

2.证人唐某甲、唐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人身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提取扣押笔录》《称量笔录》《计量笔录》《检材提取封存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美沙酮溶液212.05克,含美沙酮约0.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钇

检察官助理:周鹏辉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随案移送。

3.《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1份。

4.《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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