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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39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街**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4月2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8月2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4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1月24日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决定解除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2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3日15时许,鲜某某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表示欲向其购买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鲜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陈某某毒资200元,双方约定在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南城华府靠近区人社局方向的侧门进行交易。当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骑摩托车来到约定地点,将一小包毒品冰毒和一颗毒品麻古贩卖给鲜某某之后逆行骑车逃离现场。民警随即控制住完成毒品交易的鲜某某,并将其带至公安局进行人身检查,从其身上搜查出陈某某贩卖的毒品。经称量,陈某某贩卖给鲜某某的一小包毒品冰毒疑似物净重0.17克、一颗毒品麻古疑似物净重0.09克。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在本案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7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合川区大润发超市附近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手机;

2.户籍信息、前科材料、通话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涉案物品照片;

3.证人鲜某某、姚某某、欧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检查、搜查、提取、称量、取样、封存笔录;

7.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系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伍芷君

检察官助理:黄学明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于重庆市嘉陵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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