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住重庆市潼南区塘坝镇半街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日被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12日被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同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因在哺乳期未执行二年有期徒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潼南区塘坝镇半街村**组**号的家中将大约0.1克的毒品海洛因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谢某某。
2020年3月10日晚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潼南区塘坝镇半街村**组**号的家外的乡村公路边将大约0.3克冰毒和0.1克麻古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裴某某和郑某某。
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一案,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在办理裴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的过程中侦查发现,并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侦查。2020年3月26日上午9时许,公安机关前往陈某某位于重庆市潼南区塘坝镇半街村**组**号的家中对其两次贩卖毒品的事实进行了口头询问,该员对于公安机关询问的问题进行了确认,承认了两次贩卖毒品的事实,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陈某某到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新胜派出所办案中心接受讯问,因被告人陈某某家中有三名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顾,当日公安机关无法进行讯问。后通知其2020年3月27日到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新胜派出所接受讯问, 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裴某某、秦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本次再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陈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同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因在哺乳期未执行二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建议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树生
检察官助理:潘恒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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