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二部刑诉〔2020〕Z46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85********,蒙古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巷**号**单元**,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路**号**栋**。2014年2月26日,因吸毒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决定罚款五百元;2014年12月19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2020年3月31日,因吸毒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同日被该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0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5时许,杨某某向李某某(另案)求购300元毒品,李某某同意并收取杨某某300元毒资,随后李某某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购买300元毒品并约定了交易地点,陈某某微信收取李某某300元毒资后,又向周某某(另案)求购300元毒品,后周某某到陈某某位于重庆市长寿区**路**号**栋**家中,将3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交付陈某某,陈某某从上述毒品中抽取一颗麻古和少许冰毒自己吸食,并连同个人欠款共微信转账1200元给周某某,后又与周某某一起下楼,在重庆市长寿区**路**号附近,由周某某将剩余的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剩余少许冰毒交付给李某某。
随后李某某在长寿区**大道**号**幢**单元**王某某(另案)的住处将上述毒品交付给杨某某,杨某某从中取出一颗麻古供李某某、杨某某、王某某三人吸食。随后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均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杨某某处扣押了其从李某某处购买的重0.1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一颗和重0.07克的甲基苯丙胺,从李某某处扣押了其联系陈某某的作案工具OPPO牌手机一部。
当晚,民警在重庆市长寿区**路**号**栋**将陈某某抓获并扣押iPhone手机一部等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及前科判决、称量笔录、提取检材笔录、通话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搜查扣押笔录及清单、辨认笔录;
6.电子取证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17余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辉
检察官助理:黄花满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含光盘一袋;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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