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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1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村**组**小区**栋**单元右。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8月6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楼下,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袁某某一粒净重约0.09克麻古(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及两小袋净重共约0.6克冰毒(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现场照片、微信转账截图照片、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有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鹏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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