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107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乡**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根据案情并征询被告人意见,建议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西安市太白立交卖给李某某400元冰毒,2019年9月23日在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塔坡村村口卖给李某某400元冰毒,9月25日下午15时许,在高新区东大街办**园门口陈某某再次贩卖冰毒给李某某时,被民警现场抓获,现场缴获两小包毒品,分别称重0.44克、0.53克。经陕美法司【2019】毒鉴字第1460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贩卖的毒品种类为冰毒,净重0.669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等材料;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5.微信转账记录;
6.前科查询;
7.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建议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坤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鄠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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