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住址:广西苍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邓某某,并将毒品藏匿地点的图片发送给邓某某,事后邓某某在梧州市龙圩区**镇**路**号一出租房楼梯口处找到并取走藏匿的毒品。
(2)2020年4月16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西南大道昌哥旅店203号房内以人民币100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邓某某。交易完成后,陈某某和邓某某均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在陈某某身上扣押现金人民币200元,在邓某某身上扣押毒品疑似物两小包。经鉴定,编号1的白色晶体一小包净重0.35克,编号2的白色晶体一小包净重0.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婷婷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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