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6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路**号**房。因吸食毒品大麻,于2019年9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种政,广东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0日至9月18日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文德路附近处,分别以每克人民币230至24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向吸毒人员黄某某贩卖毒品大麻11次,并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收取毒资。同年8月3日,陈某某在越秀区沿江路附近处,通过微信联系和收取毒资的方式,以每克人民币21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谭某某贩卖毒品大麻1克。2019年9月21日晚,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准备向吸毒人员谭某某贩卖大麻约2克,并在收取谭某某微信转账的毒资人民币420元和车费60元后,携带大麻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路**酒吧**门口前空地处,准备进行交易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陈某某身上起获疑似毒品大麻一盒(净重1.81克)和作案手机二台。
经鉴定,上述起获的疑似毒品物检出大麻的主要成分大麻酚、大麻二酚和四氢大麻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谭某某、黄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1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大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陈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茹刚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U盘1个,光盘7张。
3.扣押相关涉案物品暂扣于公安机关,详见证据保全清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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