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81993********,四川省兴文县人,小学文化,农村居民,现住兴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兴文县看守所。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广福大道福龙街一巷1号无名商铺门口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梁某某,中山市公安局古镇分局民警当场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并在吸毒人员梁某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1包,净重0.42克。经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该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玉琳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兴文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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