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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一部刑诉〔2020〕188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82********,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在天津市**道**号。2020年7月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羁押期限至七日,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与购毒人员“某某甲”联系,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阿莫达非尼”中的成分莫达非尼被我国列为毒品的情况下,约定以人民币490元的价格通过“闲鱼APP”向“某某甲”贩卖一盒“阿莫达非尼”,被告人陈某某将一盒“阿莫达非尼”通过顺丰快递邮寄至“某某甲”处,2020年1月21日,“某某甲”收到包裹后即交给民警。民警打开该包裹发现有1盒5板共计50粒白色药片,经称重为13.48克,经鉴定,药片中检出莫达非尼成分。

2020年7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天津市**区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某某甲”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闲鱼APP”交易记录、物流信息、顺丰速运信息,证实2020年1月14日14时许,“某某甲”通过微信与微信名“改变你的人生从我开始”的卖家联系,以人民币490元的价格购买一盒(5板,共50粒)阿莫达非尼,双方通过“闲鱼APP”交易,后卖家通过顺丰快递将一盒阿莫达非尼邮寄至其处。

2.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手机提取截图,证实民警在被告人陈某某处查获其手机一部,现已扣押,该手机内的“闲鱼APP”账号与微信账号“改变你的人生从我开始”的使用人为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以人民币490元的价格向“某某甲”贩卖一盒阿莫达非尼。

3.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称重、取样笔录》、毒品称重照片、被扣押物品照片、《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向“某某甲”贩卖的一盒阿莫达非尼共计13.48克,经鉴定,检出莫达非尼成分,现已予以收缴。

4.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新江湾城派出所《受案登记表》、该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和被告人陈某某到案的情况。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莫达非尼13.4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俊

检察官助理:洪继敏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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