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58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村**组**号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3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3时30分许,陈某某在昭阳**附近贩卖毒品可疑物给刘某某时被当场查获,从刘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零包一个,从陈某某身上查获一个装有五个毒品可疑物零包的印象烟庄香烟盒。经称量,陈某某贩卖给刘某某的毒品可疑物零包净重0.17克,从陈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0.50克。经鉴定,从陈某某贩卖给刘某某的毒品可疑物和从陈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远福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毅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5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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