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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41991********,初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乡**组,2020年4月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自2020年3月开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本案证人周某某、杜某某、赵某某。

202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以2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3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给本案证人周某某。

202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瑞丽市**医院附近以3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4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给本案证人杜某某。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瑞丽市**小学门口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11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给本案证人赵某某。

2020年4月2日14时许,瑞丽市公安局民警在瑞丽市**镇**路**号被告人陈某某住处将其抓获,随后将前来购买毒品的本案证人杜某某查获。经搜查,民警当场在卧室的床上查获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搜查、辨认、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珊

检察官助理:李治颖

书记员:明信良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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