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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住本市田家庵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0日经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6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自2017年7月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以100多元至300多元每小包的价格,多次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

1.2017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城附近向吸毒人员闫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小包。

2.2017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城附近向吸毒人员闫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小包

3.2017年9月30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城附近**网吧门口向吸毒人员闫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小包。

4.2017年9月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村**医院附近向吸毒人员杨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小包。

5.2017年9月30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月色附近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毒品一小包

6.2017年9月30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村淮南**医院附近,向吸毒人员杨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陈某某随身携带的一小包毒品疑似物被公安机关扣押;经称量该毒品疑似物净重0.34克,2017年10月4日,经淮南市公安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毒品疑似物检出海洛因成份。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扣押清单、称量笔录等书证;2.证人闫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向多名吸毒人员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天慈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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