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53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28198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路**号**号楼**单元**号,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巷**宿舍**号院**单元**号。2020年6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李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购买冰毒,在太原市万柏林区**矿附近,被告人陈某某以总价170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约20克,李某某将毒资17000元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又通过微信转账给其上线王某某(另案处理)16000元。
2020年6月6日13时许,李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购买冰毒,被告人陈某某与其上线王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后,先将李某某带至太原市万柏林区金阳小区王某某家中试吸,后与王某某约定,其晚上驾车带李某某前往古交市找王某某购买冰毒。当晚23时许,在古交市汽车站附近一小区门口见面后,李某某先交付王某某现金人民币18000元,又通过张某某手机微信转给被告人陈某某人民币1500元,共出资19500元购买1塑料包甲基苯丙胺(毛重30.2克)。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带李某某驾车返回太原行驶至太古高速古交段入口处时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民警当场查获,从李某某手包内搜缴冰毒1包(净重29.39克)。经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4月16日,在太原市迎泽区郝家沟, 被告人陈某某以6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约1克,刘某某微信转给被告人陈某某600元。
2020年4月24日,在太原市迎泽区郝家沟, 被告人陈某某以6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约1克,刘某某微信转给被告人陈某某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毒品;2.书证:户籍信息、基本情况调查表、抓获经过、毒品照片、指认毒品照片、微信转账截图、扣押清单、没收毒品凭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的询问笔录;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讯问笔录;5.鉴定意见: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等;7.视听资料:查获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亢献华
2020年9月17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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