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陈某某,1991年**月**日,身份证号:142326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镇**村**号,现住址太原市小店区**村**房,无业。2011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本院以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当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8时30分,在太原市综改区**村一小旅馆内,被告人陈某某贩卖给吸毒人员吕某某0.2克海洛因,吕某某支付给其6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给他人,重约0.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小玲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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