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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117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5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县**镇**村**队**号。现住址广东省**县**镇**村**队**号。2018年7月20日,陈某某被徐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举报人蔡某某通过手机微信与被告人陈某某微信联系购买毒品,同日17时许,蔡某某依照约定在本市增城区永平路2号楼下与陈某某交易,蔡某某将毒资人民币1050元交给陈某某,陈某某将毒品1包(净重0.83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交给蔡某某,当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缴获毒资1050元人民币及上述毒品1包,从陈某某的随身物品缴获毒品1包(净重3.81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及作案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物证;

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成分鉴定等鉴定意见;

5、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等勘验笔录;

6、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 储颖超

                              2020年8月10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 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2册,光盘3张。

3、​ 缴获的毒品、作案工具手机1部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一并判处。

4、​ 《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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