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4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州市越秀区回龙路**街**号之一一楼(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越秀区**街**号**楼)。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2,被告人陈某某与胡某强经电话沟通后,在其住所广州市越秀区**路**号之**楼,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向胡某强贩卖毒品1包。胡某强在上址向被告人陈某某支付现金人民币1400元,取得毒品1包,并当场吸食一部分毒品后,离开时被民警抓获,缴获毒品1包(经鉴定,净重0.76克,检出海洛因成分)。2019年9月23日22,被告人陈某某在上址门口被抓获,在其背囊里查获毒品2包(经鉴定,共净重2.89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手机1部和现金人民币5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照片、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物、书证;
2.证人胡某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炯锋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手机等物(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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