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7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组**号,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9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下午13时许,在民警安排下,证人“小雪”(化名)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陈某某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购买六小包毒品氯胺酮(K粉),后“小雪”向陈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3000元,还为其购买**东至**北的高铁票, 并允诺另支付人民币1000元给其作为辛苦费。2019年8月29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搭乘高铁来到**北站B2出口与“小雪”完成毒品交易并收取“小雪”人民币现金1000元。随后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陈某某身上查获作案手机一部和涉案赃款人民币现金1000元,从“小雪”身上缴获疑似毒品氯胺酮(K粉)六小包(经称量并鉴定,共重3.62克,从中检出氯胺酮成分)。
2019年8月29日23时许,民警在本市龙华区**站**广场**出口处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SIM卡一张,面值一百元人民币十张,疑似毒品六包;2.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材料,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查缉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搜查笔录,称量、取样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犯罪数额、情节和认罪态度等,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进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涉案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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