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罗定市加益镇**村委**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六榕路81号对出马路的一辆小车上,以人民币500元向他人贩卖1包K粉(净重0.6克,检出氟胺酮成分)。交易完成后,被告人陈某某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张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同案人冼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氯胺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主要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唯伟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卷宗1册2卷,光盘4张。
3.扣押1包白色晶体、2台手机,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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