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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出生地广西合浦县,身份证号码:4505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广西合浦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7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吸毒人员廖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交易毒品甲基苯丙胺,廖某某在通过微信转帐给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放于合北市场门口的指定位置,并告知廖某某去取,廖某某在广西合油县廉州镇合北路市场门口取毒品时被合浦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缴获毒品冰毒—小包净重0.19克。随后合浦县公安局民警在广西合浦县廉州镇合北路蓝海宾馆对面路边抓获涉嫌贩卖毒品陈某某抓获,扣押手机一部,电动车一辆,并当场从陈某某的电动车上扣押17小包毒品冰毒总净重4.4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立新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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