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5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号。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先后于2011年6月23日、2013年3月25日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一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6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与韦某某联系并商定由韦某某开车接送其至广西合浦县廉州镇**酒店507房内进行交易。韦某某依约开车接送被告人陈某某到达该处后,被告人陈某某便从房内取出0.09克冰毒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了韦某某,韦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被告人陈某某100元人民币。交易完成后,被告人陈某某与韦某某走至该酒店楼下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当场缴获冰毒0.0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坚善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物证手机一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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