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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陈鸿源,曾用名陈辉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8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镇**街**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0年7月22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5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20年4月12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鸿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17时许,覃某某向被告人陈鸿源电话求购250元人民币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通过微信转帐的方式向被告人陈鸿源支付了购毒款250****。同日18时许,被告人陈鸿源在其位于贵港市港北区**镇**街**号的家中将一包净重0.13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覃某某。交易完成后,两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传唤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过称笔录、提取笔录、抽样鉴定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办案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覃某某的证言;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鸿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贵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鸿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鸿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鸿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鸿源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鸿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鸿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书亮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鸿源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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