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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检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121979********, 汉族,文盲, 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队**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另案)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于2019年10月17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申请法律援助,同月29日该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该案报送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9日晚上22时许,办案人员发现,有人在钦州市思源街****小区*栋*单元*室贩卖毒品,掌握到这一线索后, 办案人员便前往现场查处.当场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陈某某和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涂*军,民警在涂*军身上查获可疑海洛因(净重0.93克)和可疑冰毒(净重0.35克),在被告人陈某某钱包中查获可疑毒资450元人民币,在房间查获电子称一把、查缴可疑海洛因净重389.56克、可疑冰毒净重219.56克.

经鉴定,从查获的可疑海洛因中均检出海洛因成份, 含量分别为68.7%、69.2%;可疑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含量分别为79.1%、72.3%、73.2%、69.4%。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的毒资、毒品等物证;称量笔录等书证; 涂*军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辩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海洛因390.49克,冰毒219.9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达爱

2019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叁册、光盘壹拾伍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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