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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35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陈某甲为了筹集毒资,在与陈某乙通过电话联系后,在徐闻县前山镇北礼村村牌对面香蕉园瓦房处向陈某乙出售了200元钱的2小包毒品海洛因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现场搜查,在陈某甲身上搜获手机一部、现金217元、可疑毒品2小包(藏放在红色的双喜香烟盒内),在陈某乙身上搜获可疑毒品2小包及手机1部。以上扣押的可疑毒品经称重,净重0.19克,经湛江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现金217元、毒品4小包;2.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人口信息表等;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文书;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小枫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160页,检察卷1册16页。

3.涉案手机2部、现金217元、毒品4小包(由侦查机关扣押)请依法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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