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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Z66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街道**组。20208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98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街道**村**组**号一民房内,以19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庄某某贩卖少量甲基苯丙胺(冰毒)供其吸食。

2020年8月24日12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北星大道挡获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搜查及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转账记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印梦婕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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