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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3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号,住成都市成华区********单元**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3日被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向刘某某、梁某某等人贩卖毒品。

其中,2019年8月16日,通过嘀嗒出行软件派车到成都市高新区龙湖九里晴川小区向梁某某贩卖1000元毒品。2019年8月29日16时许,通过嘀嗒出行软件派车到成都市高新区惠凤和苑小区向刘某某贩卖350元毒品,后民警从刘某某身上查获重0.77克疑似毒品物;21时许,因刘某某要求,陈某某再次向刘某某贩卖350元毒品,在成都市成华区金马河路路边,民警将准备交易毒品的陈某某挡获,民警从其身上查获分别重0.89克、0.32克疑似毒品物;经鉴定,涉案疑似毒品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从重处罚,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国栋

OO年三月三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提讯提解证、换押证各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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