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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19〕221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9月2日18时许,在本市五华区**大道**医院旁,将7颗毒品小马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他人;于2019年9月25日18时许,在本市五华区**大道**医院一个加油站写着“**”大字石头旁,将10颗毒品小马以3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他人并从中获取利润。2019年10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村**招待所301房间内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询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保亚萍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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