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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刑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87********,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文盲,务工,住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7月20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7年11月24日减刑释放。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两次贩卖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给陈某甲(另案处理)。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吴某某(另案处理)联系陈某甲表示要购买冰毒,陈某甲遂带吴某某到被告人陈某某家购买。被告人陈某某以不熟悉吴某某为由未将冰毒贩卖给吴某某,而以100元的价格向陈某甲贩卖一小包冰毒,而后陈某甲将从被告人陈某某处购买的冰毒转交给吴某某。

2.2019年8月14日20时许,吴某某向陈某甲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100元给陈某甲。陈某甲收款后,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表示要购买冰毒,后被告人陈某某在浏阳市**镇**村光明花炮厂附近以1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冰毒贩卖给陈某甲,陈某甲将从被告人陈某某处购买的冰毒转交给吴某某,吴某某、陈某甲、李某某将该冰毒吸食。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现实表现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通话详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吴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婧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三册。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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