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公诉刑诉〔2016〕3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万宁市人,住海南省万宁市**农场**队,因本案,经万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万宁市**农场**队出租屋里,以95元人民币贩卖2包毒品给林某某,林某某当场吸食1包后逗留在出租屋里聊天。约过30分钟后俩人在出租屋里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缴获被告人陈某某身上毒品可疑物5包、手机1部、人民币967元;缴获林某某购买吸食剩下的1包毒品可疑物。经鉴定,缴获被告人陈某某身上毒品可疑物5包净重0.17克,检出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残疾人证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穆敏
2016年8月3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肆册;
3.涉案款已存入税收财政账户,随案移送手机壹部;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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