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77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总公司**公司**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5月2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李某某、邓某某(均另案处理)一起,在陈某某住处三亚市**都**栋**房吸食冰毒。20时20分左右,吸毒人员方某某电话联系李某某购买人民币400元的甲基苯丙胺(冰毒)。挂断电话后,李某某问陈某某是否有冰毒出卖,陈某某回答有的同时,从桌子上的烟盒里拿出一小包冰毒交给李某某,李某某将一小包冰毒装在一个空的芙蓉王烟盒里,后李某某与邓某某依约来到交易地点三亚市天涯区**花园小区门口,李某某将毒品交给邓某某去交易,邓某某与方某某在小区**网吧安全道口附近完成毒品交易时,被民警抓获并当场从方某某身上查获毒品一疑似物一小包(净重0.60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2018年11月19日李某某被抓获。案发后,陈某某一直潜逃。2020年5月26日,陈某某投案自首。
1.物证:毒品疑似物一小包;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同案李某某、邓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三亚市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数量达0.6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逃跑后又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延军
检察官助理:龚宏海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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