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6〕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路**院对面。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6月被澄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同年7月被临高县公安局社区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于2016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临高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1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接到劳某某电话,劳某某叫他送两包冰毒到**酒店门口,并把要买冰毒的男子的电话告诉了陈某某。陈某某挂完电话后,就联系买毒人员吸毒人员,一边联系一边走到**酒店门口,陈某某看到有两个男子站在**超市门口,就朝那两个男子方向走过去,到了**超市门口,吸毒人员拿出200元人民币给陈某某,陈某某从裤子口袋里拿出了1包冰毒给吸毒人员。交易完成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其的身上发现并依法扣押手机1部、200元人民币、可疑物品1 小袋,并扣押用于交易的可疑物品1小包。
经鉴定,从被告人陈某某身上当场缴获的1包毒品和用于交易的1包毒品,共净重1.6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及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指认相片、扣押物品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陈某某的吸毒记录、毒品去向说明、通话清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曾梅
2016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临高县**镇**路**院对面。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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