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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伍检刑诉〔2019〕3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件号码420527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镇**委**,住湖北省宜昌市宜昌市**村。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7月7日被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宜昌市公安局点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日经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昌市公安局点军区分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点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30日移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6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7月19日退回宜昌市公安局点军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8月1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宜昌市伍家岗区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及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114.29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共前村屈家湾,以6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黄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及甲基苯丙胺,共计1.5克。

2.2019年3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共前村屈家湾,以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黄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及甲基苯丙胺,共计0.19克。

3.2019年3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共前村屈家湾,以6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黄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及甲基苯丙胺,交易完成后二人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黄某某身上查获所购买的红色圆形片剂状物品10颗、白色晶体状物品1袋,称净重共计为1.66克。从陈某某随身携带的包内及裤子口袋内共查获红色圆形片剂状物品579颗、白色晶体状物品3袋、白色粉末状物品1袋,称净重共计110.94克。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上述查获的589颗红色圆形片剂状物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4袋白色晶体状物品及1袋白色粉末状物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搜查笔录、称量、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5.微信转账截屏、现场视频;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14.2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俊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湖北省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视频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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