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02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村**号,现住武汉市汉阳区**路**小区**栋**室。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8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但因怀孕,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7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武汉市汉阳区**小区**栋**室其家中,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员刘某某贩卖红色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4 颗及白色甲基苯丙胺晶体颗粒(冰毒)1 袋,被告人陈某某将上述毒品用卫生纸包好,装入一纸质红包内与半袋麻花一起,套入白色透明塑料袋内从窗户扔出,交给在楼下等候的刘某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经称量与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贩卖的毒品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0.48 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查询违法犯罪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2.毒品检验报告、妊娠检验单;3.手机转账截图、毒品、毒资照片、称量照片;4.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瑛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共2卷100页(含光碟5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速裁程序刑事案件提审表》1份。
6. 涉案物品苹果手机1部暂扣公安机关、补充材料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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