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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6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硚口区**街**号**楼**号,现住武汉市硚口区**村**栋**单元**楼**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4月2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7月2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硚口区**村**栋**单元**楼**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0.3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蔡某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身份材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资料、刑事侦查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等;2. 证人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 提取、扣押、称量、取样、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喻雯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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