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安检刑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3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21936********,汉族,文盲,无业,住湖南省安乡县**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安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29日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被安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8日又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再次被安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9月,被告人陈某某在自己位于安乡县深柳镇老某局宿舍附近的家中多次以现款现货交易的方式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周某某、段某某、熊某某和罗某某,从中牟利。
1、2017年4月27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在自己家中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1克给吸毒人员周某某,收取毒资70元。
2、2017年8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自己家中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1克给吸毒人员段某某,收取毒资50元。
3、2017年8月23日22时,被告人陈某某在自己家中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3克给吸毒人员熊某某,收取毒资200元。
4、2017年9月10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自己家中贩卖毒品海洛因约1.3克给吸毒人员罗某某,收取毒资400元。
2017年9月21日10时许,安乡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在其家中将被告人陈某某查获,从其身上及住所的床垫下面共发现毒品海洛因疑似物85小包,共计净重23.08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含有海洛因成分。以上所贩卖的毒品,均系被告人陈某某向贩毒人员刘光辉购买。
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常住人口信息、尿样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段某某、熊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24.88克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祖金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3913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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