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陈某某,外号“平军”、“平中”,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群众,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镇**村**组,现住地湖南省桂阳县**路**号**家属区。2013年3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9年10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桂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6日;自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6月11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29日;自自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11日;自2020年7月12日至2020年7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桂阳县内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用于吸食:
1.2019年10月7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在位于桂阳县**路**家属区的自己家中,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包毒品给邱某某。当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再次在自己家中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包毒品给邱某某。
2.2019年10月15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桂阳县邱某某家楼下以40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包毒品给邱某某。
3.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桂阳县以19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包毒品给邱某某。
4.2019年10月24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自己家中以183元的价格贩卖一小包冰毒与麻古的毒品混合物给邱某某。
5.2019年10月28日中午13时许,邱某某再次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陈某某购买200元钱毒品,被告人陈某某在自己家中等待交付毒品给邱某某时,被桂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从陈某某身上当场缴获五小包毒品疑似物,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从陈某某处扣押的毒品;2.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微信聊天和转账截图、通话记录、尿样检测报告及告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健康检查登记表、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成分鉴定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称量、取样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阿梅
检察官助理:欧阳凯铃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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